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學(四)字第1142805133號函核定
壹、 目的:
為鼓勵大專校院提升校園無障礙環境,強化全國師生對無障礙環境的認知與重視,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優良校園無障礙建築物評選,期藉由評選及獎勵,引導並鼓勵大專校院主動檢視整體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可及性,進而落實改善友善且通用之校園無障礙空間,強化學校投入意願,並樹立校園無障礙環境典範。
貳、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參、 評選及獎勵對象:
一、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軍事學校及警察各級學校)及其業務承辦人員與協力團隊。
二、 前項承辦人員,指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現職校園無障礙環境業務承辦人員。
三、 第1項協力團隊,指協助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實際設計、規劃或施工改善參選無障礙建築物之單位(如:建築師事務所、營造廠或工程顧問公司等)。
肆、 辦理期程:
一、 學校說明會:114年12月1日。
二、 受理報名:即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三、 初選:115年3月至4月。
四、 複選:115年5月至6月。
五、 決選會議:115年6月。
六、 公布評選結果:115年7月。
七、 公開頒獎:115年10月底前。
伍、 評選類組:
一、 既有建築物類組:領得建造執照日期為97年7月1日前之建築物。
二、 新制建築物類組:領得建造執照日期為97年7月1日以後之建築物。
陸、 報名方式:
一、 自主報名:
| (一) 每1棟建築物為1案(依建築物使用執照載明,能單獨區劃為原則),每校至多可報名2案3層樓以上之建築物;其中至少有1案應為97年7月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倘大專校院確無97年7月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可於報名資料陳述說明,經評選委員會於第1階段初選審查同意後,始得參與評選。 (二) 報名學校請於115年3月2日17時以前,將基本資料表、評選申請書及建築物介紹影片各1份,上傳至指定報名網址:https://accessible.tabc.org.tw;並將基本資料表1份於115年3月2日以前函送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報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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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薦報名:
| (一) 單位或個人得經受推薦學校同意後,填具推薦表(如【附件四】),送請受推薦學校依前項程序報名。 (二) 受推薦學校請於115年3月2日17時以前,將基本資料表、推薦表、評選申請書及建築物介紹影片各1份,上傳至指定報名網址:https://accessible.tabc.org.tw;並將基本資料表及推薦表各1份於115年3月2日以前函送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逾期者不予受理。 |
三、 如有評選資料未齊備,經承辦單位工作小組通知補正後,逾115年3月10日17時仍未補齊者,視同放棄報名。並由承辦單位於初選評分作業會議進行報告及做成紀錄,不予進入評選。
柒、 評選範圍及標準:
一、 報名之建築物,應為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特設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校園校舍建築物,該建築物所有權必須為報名學校所有,且建築物應為修讀學位學生所在校區之學習及活動空間或學生宿舍空間。
二、 建築物使用用途應符合下列規定:供學生學習及活動空間或學生宿舍空間(須設置無障礙寢室)所占面積應達該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屋頂突出物及防空避難室)之50%;倘建築物使用用途顯有疑義,由評選委員會於第1階段初選審查,確認是否符合評選條件。
三、 評選範圍包含報名學校之行政運作、評選建築物以及自校園主要進出地點(如校門或公車站等)至評選建築物之1條主要動線。
四、 評分項次、項目及標準如下:
| 項次 | 評分項目 | 評分標準 |
| 1 | 行政運作及執行情形(10%) | 1. 自我改善機制:定期依學校既有內部機制了解身心障礙學生使用需求、辦理全校校園無障礙環境檢核並擬訂短中長期改善規劃。 2. 編列改善所需經費預算:近5年學校年度經費編列、申請補助金額及經費執行情形。 3. 提升相關知能:學校相關人員能參與教育部、其他單位或學校自辦之知能培訓。 |
| 2 | 法定無障礙設施及主要動線(50%) | 1. 法定無障礙設施評分標準之適用規定: (1) 若建築物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特設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改善完竣」相關證明文件,則其評分標準依該證明文件所示日期所屬年度之無障礙規定標準辦理。 (2) 如建築物其部分設施設備改善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則屬於該補助範圍內之改善項目,得依提報教育部改善計畫時所適用年度之無障礙規定標準作為評分標準,其餘未列入補助之項目,依現行規定標準評分。 (3) 非上述2款之建築物,依現行規定或符合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1條規定評分。 2. 主要動線:自校園主要進出地點(如校門或公車站等)至該棟建築物之1條主要動線平順無障礙。 3. 建築物全區引導設施清楚明確具有整體規劃性,且設有全區無障礙設施配置圖。 |
| 3 | 品質、特色創新或其他積極作為(40%) | 1. 除符合無障礙相關規定標準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數量、品質,優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者。 2. 額外增設具創新友善設計之設施及設備,可於此面向提出。 |
捌、 評選方式:
一、 由教育部籌組大專校院校園無障礙建築物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名及副召集人4名,並置委員19名,包含建築師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社福團體代表。
二、 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3階段辦理評選:
(一) 初選-書面審查:
(二) 複選-現勘審查:
(三) 決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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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獎項及獎額:
一、 經核定獲頒下列獎項之學校、人員及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 優勝金質獎及銀質獎:
(二) 佳作及傑出改善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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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 其他:
一、 報名者應尊重評選結果,報名繳交之資料,無論受理及獲獎與否,概不退還。
二、 於規定期限內確實完成報名作業之學校(不含前項資料不齊視同放棄報名者),補助每校參與及改善費用新臺幣15萬元,請於收到承辦單位通知日起14天內,檢附收據或發票請領。
三、 本評選作業獎勵經費,納入教育部國立大學概算績效型補助款、國立技專校院概算績效型補助款、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計畫核配。
四、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在評選過程及獲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扣分或取消評選及獲獎資格:
| (一) 評選期間如經該校師生或民眾陳情所報名之校園無障礙建築物未符無障礙相關規定,經查屬實者,取消資格。 (二) 倘獲獎後,擅自變更無障礙設施設備且變更方式不符無障礙相關規定,經查屬實者,得撤銷獲獎資格,並通知限期返還獎牌、獎狀或獎金。 |
五、 曾獲頒金質獎及銀質獎之無障礙建築物,其獲獎學校10年內不得以相同建築物重複報名本評選。
六、 金質獎及銀質獎獲獎學校,應配合教育部後續觀摩參訪及成果宣導等活動。
七、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部政風處網站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網址:https://pse.is/EYW3R)。
八、 主辦機關具有本評選作業之釋疑權,作業說明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況補充修訂之。
壹拾壹、 諮詢窗口: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羅暐婷工程師,電話:02-8667-6111分機2204
林沛采工程師,電話:02-8667-6111分機2203